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实施好这一国家战略,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围绕科创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框架,开展顶层设计,综合各方资源,完善与科创中心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明确上海要建设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条例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明确了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措施。(条例草案第二章)
(三)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为了培育壮大与科创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明确了本市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评价、收入分配和配套保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条例草案第三章)
(四)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了提升本市的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规定了保障和促进创新源头培育、推进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等方面的措施。(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五章)
(五)关于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条例草案第六章)
(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专章规定了本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条例草案第七章)
(七)关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完善了本市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软实力方面的规定:推动科创中心承载区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注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体现宽容失败和包容监管的理念等。(条例草案第八章)
(八)关于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明确了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为统筹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第九章)
三、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软实力的意见和建议;
3、对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的意见和建议;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9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遵循创新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建设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推进机制)
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部市合作、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创新治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申请承担或者参与国家创新改革试点,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活动的,应当征求相关创新主体和智库的意见,强化与科技、产业、金融等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七条(科技创新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活动。
本市建立健全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机制。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资助科研项目、进行慈善捐赠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第八条(开放合作)
本市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强化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