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合作共享,形成长三角金融科技发展合力
(二十二)建立数据融合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探索建立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跨市场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依据数据治理的框架,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底线,逐步实现更大范围数据共享及数据的深度应用。
(二十三)整合资源促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组织金融科技机构,建设长三角金融科技成果交流平台,推动研究成果与有应用场景需求的企业有效对接,提高金融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使用范围,促进上海金融科技成果对内深度应用,对外辐射扩散。
(二十四)引导上海金融科技向外辐射。充分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各自优势,支持金融机构立足上海,构建长三角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或平台,借助G60科创走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强化协同发展,优化金融科技产业集群布局。
六、坚持安全和创新并重,提升金融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二十五)深入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以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为代表的安全技术自主创新及研发。大力支持基础密码技术、进阶密码技术等底层密码技术的研究,推动密码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二十六)提升安全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及业务模型上加大投入,开展自主研发。运用最新技术发展成果探索安全可控的金融科技产品,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七)推动安全可控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落地。开展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交流,推广已有的成功实践及解决方案,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积极利用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
(二十八)做好新技术金融应用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应急措施、风险拨备资金等风险补偿措施,明确新技术应用的运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策略,防范新技术自身风险与应用风险。
(二十九)加大金融信息保护力度。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及金融行业标准的安全控件、终端设备等产品进行金融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利用通道加密、双向认证等技术手段保证重要金融信息的机密性与完整性。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风险防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易发生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排查,保障用户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和业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国家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思路,鼓励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核心标准研究与探索,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重点,创新标准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