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19:56:21 中财网
原标题:晶澳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晶澳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19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已取消);
3. 公司2019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19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取消);
5. 公司2019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高管简历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更正的公告》;
6. 公司2019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
7. 公司2019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更新后)》;
8. 公司2019年12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11.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3.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12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取消)。
2019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高管简历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更正的公告》。
2019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更新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
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靳保芳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更新后)》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096,199,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1,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635,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7,150,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4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更新后)》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2.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3.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4.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5.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6.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7. 《关于制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8. 《关于制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9. 《关于制定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10.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11.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12.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13.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14. 《关于修订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7,08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0%;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57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54,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及
潘艳梅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