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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导读:

汇顶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8:36:12 中财网

汇顶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8:36:12 中财网

原标题:汇顶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汇顶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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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2层邮政编码:
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
Email):info@shujin.cn网址(
Website):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
[2020]第051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
“《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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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3月5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
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年3月2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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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38,934,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1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
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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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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