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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导读:

百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23:55:40 中财网

原标题:百固科

百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23:55:40 中财网

原标题:百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百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百固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 年3 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浙江百固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百固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


公告编号:2020-009
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0-009
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
目的附注。


第八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
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0-00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公告编号:2020-00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
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
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
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
资产收益率。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
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
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告编号:2020-009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
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
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
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
无法交付过户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
价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
时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公告编号:20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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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
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三十九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
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第四十二条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告编号:2020-009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
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
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


公告编号:2020-009(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公告编号:2020-009(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
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


公告编号:2020-009
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9
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
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
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


公告编号:2020-009

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
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告编号:2020-009

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
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
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五)董事长审核同意;(六)董事会秘书
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
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
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
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
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
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
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
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
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
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
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
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
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
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
划。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
资料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办券商的规定,
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
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
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附则


公告编号:2020-009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
监会、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告编号:2020-009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
监会、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百固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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