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8期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支撑。在金融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创新引领、科技驱动发挥着巨大作用,形成了金融科技“千帆竞发、创新者胜”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安全,给监管部门带来极大挑战。人民银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发展与监管“两手抓”,在推动《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落地实施的同时,加强金融科技监管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着力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不断提升监管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推动金融科技在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设计理念
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在金融科技时代,金融服务更多元、业务边界更模糊、风险形势更严峻,金融监管效能面临新挑战,传统创新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失灵”。监管部门迫切需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既鼓励从业机构主动创新,又能及时发现并规避创新缺陷与风险隐患。人民银行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就是要处理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针对我国百花齐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势,探索出一条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包容合理创新、高度适配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之路,有效破解创新监管面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规范和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从历史经验看,适当的监管力度是发挥金融监管效能的关键。监管力度过小容易导致大量欺诈产品涌入市场,进而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力度过大则容易导致从业机构合规成本过高,从而降低创新活力。因此,新型创新监管工具选择什么样的监管力度,是监管部门考量的重要因素。在设计之初,人民银行就秉持包容理念,主动摒弃“一刀切”模式,积极探索更具引导性、启发性和激励性的新型柔性监管方法,建立刚柔并济、富有弹性的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增强监管部门、创新主体、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性互动,打造符合新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监管模式,营造包容的金融科技创新环境。
引入“多元联动”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服务创新方兴未艾,传统“政府监管+机构自治”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引入更多外部力量参与监督是优化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手段。广大社会公众是金融产品的最终服务对象,他们对创新应用的安全性与便利性更有发言权。为此,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引入了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作用,让金融消费者深入了解创新产品功能实质、潜在风险和补偿措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新闻媒体发挥社会“雷达”作用,对创新产品安全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让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事前把关,全面评估安全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让行业组织强化自律约束作用,更好地支撑新型监管工具运行。这些多元联动的公众监督机制,有助于构建协同共治的风险防控治理体系,提升创新监管有效性。
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强调监管审慎性。金融科技发展不能走互联网金融的老路,既要重视柔性监管,也要重视审慎监管。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未知领域探索的活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风险与变数如影随形,一旦忽视风险很可能酿成大错。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教训深刻表明,一味神化信息技术非但不能促使金融服务创新发展,反而会使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金融产品良莠不齐,给金融稳定带来巨大挑战。为此,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强调审慎监管,力求设置刚性的门槛。从金融角度来说,坚持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严格落实金融持牌经营原则,严防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科技角度来说,明确风险底线和安全标准,建立风险动态监测感知、高效处置的风控体系,才能保障真正有价值的科技新成果得到充分测试和迭代完善,最终为金融创新注入科技动力。
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研究实践
基于以上设计理念,人民银行立足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实施路径,并积极组织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试点探索。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10省市积极组织金融科技应用试点。此次试点没有简单套用传统风险防控手段,而是在事前制定应急与退出机制,采用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补偿措施,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风控体系,打造灵活高效的试错容错机制。在此基础上,提炼总结综合风险补偿、运行动态监控、安全评估认证、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试点经验和有益做法,形成了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雏形。
理论研究。在初步探索基础上,建立基于动态博弈的理论分析模型,根据《巴塞尔协议》等框架设计创新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对创新试错容错和风险监控机制进行完善,打磨出符合我国国情、相对成熟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从理论研究与试点探索来看,创新监管工具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更好掌握创新本质、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加快出台针对性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能;又有利于创新主体在风险可控的真实市场中更好接受政策指导、听取老百姓(603883,股吧)意见建议,全面增强守正创新能力。
实践检验。2019年12月,人民银行在北京推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目前第一批创新应用已开始测试。这些项目聚焦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涵盖数字金融、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等应用场景,既有持牌金融机构直接申请,也有科技公司合作参与。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多家权威媒体认为此举有助于纾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等痛点难点,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新型创新监管工具的进一步探索
支持科技公司直接申请测试
持牌经营是金融机构申请测试的基本条件。与之对应,科技公司直接申请测试也需设置相应门槛。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参与方,科技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相关的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能力输出。因此,应明确科技产品在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基础性和通用性要求,使之作为科技公司直接申请测试的门槛。